一、不应过分信赖管理当局声明书
获取管理当局声明书是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是我们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建立信任的起点和载体。诚然,管理当局声明书可以成为我们辩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在诉讼真正来临时,一纸管理当局声明书真的能免除所有的指责与批评吗?真的能挽回法官的判决吗?舞弊是公司的责任而不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常以此为借口来回避公司舞弊给审计带来的风险。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并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查出所有舞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对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舞弊没有责任。事实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应有的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舞弊。我们都知道,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制度基础审计,审计所涉及的领域不仅局限在财务部门,而且涵盖生产、采购、销售等诸多部门,也涉及与公司往来的外部单位。因此,除非公司内、外部全部串通舞弊,且毫无痕迹,否则,我们很难为自己进行无责任辩解,证明审计程序“无懈可击”。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本身要求我们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我认为,我们在审计会计报表时,出发点是怀疑会计报表存在虚假成分而在审计过程中逐步排除自己的疑点,而不是从一开始就相信会计报表是真实的而在审计过程中证明自己的观点。热情的接待和侃侃而谈不能成为管理当局值得信赖的证据,却往往左右我们的判断。对此,我们要不断为自己敲响警钟,“信任是需要实践证实和时间证明的”,绝不是一张笑脸,管理当局声明书也一样。
二、公司陈述函不等于保证
在审计过程中,当某些审计证据无法获得时,我们通常以获取公司陈述函加以解决。这固然是我们获得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方法,但却不能过分依赖甚至以陈述函代替应实施的审计程序。
我们都知道,公司陈述函属于内部审计证据,其证明力在审计证据中最低,当我们以充分信任的心情面对公司的陈述函时,我们不妨自问:陈述函真的能证明吗?真能摆脱我们的责任吗?换言之,若公司管理当局决心舞弊,陈述函将是公司对付审计最容易的招数。其实,不能获得审计证据的本身就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陈述函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对于不很严重的问题,陈述函或许可以增加我们的证明力度;而对于严重的问题,我们应适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在仍不能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应考虑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或是否予以披露。
三、应收款项发函的问题
1.函证程序的省略不等于高效率,却等于高风险
我们都知道,回函是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得到的为数不多的外部证据之一,证明力量较强。但函证的证明力是建立在严格的审计程序之上的,稍有疏漏,功亏一篑。审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为节省时间,让客户帮助发函,再由客户协助收函,殊不知,这样的函证对我们毫无用处,一旦出了问题,反而是原告指控我们的把柄,也是我们无可辩驳的失职。因此,函证一定不能省略程序,坚持独立发函、独立收函,才不至于让自己陷入困境。
2.确认不等于金额无误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函证程序,独立发函、独立收函,即使应收款项存在舞弊,我们也可以为澄清我们的责任作有力的辩解。但我们却不应因回函确认放松我们的警惕。事实上,关联方企业或关系很好的非关联方企业极有可能为帮助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而暂时盖上“确认”的公章,一旦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又极有可能反悔,倒戈一击,使注册会计师处于尴尬的境地。对此,我认为我们应在以下问题上予以关注:
(1)当我们发现回函可能不正确时,应追加审计程序并修正审计风险。审计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应收款项询证金额填写有误,我们要求再次发函,而前次发函已经确认,再发函,同样确认。类似这样的情况应引起我们的警惕,最起码对方单位并不是以一种认真的态度对待询证函。这本身已在告诉我们被审计单位与发函单位有串通的嫌疑。当然,依据现在的独立审计准则,我们无权要求对方单位一定配合,但我们有权对会计报表以至回函金额的准确性引起质疑。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形式上回函确认,其证明力度将大打折扣。
(2)在连续审计时,我们对前次的审计结果往往深信不已,毫不怀疑。对前次审计时确认的应收款项在这次审计中没有变动的会计记录,我们往往为了节省时间而依靠前次审计结果不再发函,这又为公司舞弊提供可乘之机。试想,如果前次审计时公司与对方单位进行串通舞弊,以“确认”的回函混过注册会计师的眼睛,这次,公司将不得不故伎重演。难道每次谎话都能“编圆”吗?不一定。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使对方单位不再愿意为被审计单位“瞒天过海”;也许被审计单位会疏于“打招呼”,从而可能露出马脚。因此,我们切不可因贪图一时方便而给对方单位以可乘之机。
四、机器运转不等于运营良好
在初次审计中,我们往往首先参观厂房、机器设备,了解生产流程及公司的运营情况。当听到轰鸣的机器声,看到工人忙碌的身影,我们往往认为公司运营良好。诚然,公司运营良好的标志是机器运转正常,但机器运转正常却不是公司运营良好的充分条件。如果公司管理当局蓄意舞弊,这也不失为一种手段。对生产一窍不通的注册会计师却很容易被轰鸣的机器声搞晕。其实,这与热情的笑脸一样,同样是形式。只有通过认真地实施审计程序,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五、复印件不等于原件
复印件很容易做手脚,这我们都知道。然而,在审计过程中当我们向客户索取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时,基于对客户的信任不好意思索要原件,而以复印件替代原件。这又将为我们的审计埋下隐患。事实上,原件往往至关重要。银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均需有相应的证明原件存放于银行。若公司无法出示原件,本身已经说明可能存在抵押或质押贷款等问题,也有可能存在账外银行贷款或为关联方抵押担保贷款。因此,我们切不可小觑原件的重要性。
六、符合性测试通过不等于内部控制良好
内部控制的产生和发展,促使审计方法从详细审计发展成为以测试内部控制为基础的抽样审计。通常,一次认真的符合性测试可以较为详细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全貌。但既然是抽样审计,符合性测试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同时,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符合性测试也会显得有些无力:
1.公司若故意舞弊,会将单据补得一应俱全。即使不全,也会有动人的借口。而我们往往忽视细节,并从信任公司出发,认为一点点小纰漏是无可避免的。
2.符合性测试的执行者多为初入行者,他们本身对单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缺乏应有的职业判断,常常鱼龙混杂,不容易发现疑点。
基于以上种种考虑,即使符合性测试的结论是内部控制良好,也并不能证明公司内部控制确实很好,进而完全放松警戒。
七、蛛丝马迹不容忽视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往往会发现很多小问题。如发票后无出库单,发票号码在后而日期在前等。这些问题往往为我们所忽视,如同我们在堤岸上发现了一个又一个“蚁穴”,却没有想到“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结局。试想,想要不留痕迹的舞弊几乎不可能,在若干个谎话编织的网中肯定有漏洞。对公司大规模的审计中,很有可能发现蛛丝马迹,也许一个蚁洞能挖出一穴蚂蚁,也许一根蛛丝能引出一个大蜘蛛,因此我们切不可轻易放过。
八、分析性复核至关重要
现代审计越来越深入地强调分析性复核的重要性。分析性复核相当于从一个全局的角度看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结果,从全局出发审慎研究审计结果的合理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无论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总结阶段,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认为还应补充一点:除了财务分析,还应从企业自身生产出发,分析企业是否可能达到如此高的产能。因为财务分析只是核算手段,用以反映生产,生产才是企业的根本。当企业快速增长时,我们不妨从企业的源头考虑一下,企业是否有能力、有潜力达到目前的水准,同行业是否能有如此良好的成长业绩,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可以合理地解释。
九、频繁的转账和无合理理由的经营往来应引起关注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频繁的转账,如往来各明细项目之间、资产各明细项目之间调整等。转账凭证由于往往缺少原始凭证的支持,也易让我们忽视。事实上,这如同陷阱的掩饰,转账凭证经常成为公司搅乱财务脉络、混水摸鱼的手段,也可能是公司隐瞒某些问题的“浮草”。因此,我们应对频繁的转账引起高度的职业关注,尤其是对缺少合理理由的转账更应刨根问底。
十、非合理的关联交易应予关注
利用关联交易从中渔利已不是罕见的手段,对此,我们却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毕竟我们无从干涉自由的市场经营。但当关联交易足以改变一个公司的形象时,我们就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不仅要尽可能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而且应揣度关联交易的动机,重点检查有关单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并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给会计报表使用者以完整的概念,同时也适当减轻审计风险。
十一、连续审计容易产生麻痹心理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总是希望熟面孔,我们也希望派熟悉客户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毕竟熟人熟面,便于沟通,也便于工作。但事实上,由同一组审计人员对一家客户连续执行了几次审计后,很容易产生麻痹的心理。正所谓“熟视无睹”,对太熟悉的事物往往忽视它的变化。但从哲学的观点出发,“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一个企业在成立了若干年以后,无论从经营方向,还是生产流程,亦或内部控制,都会有潜移默化的变化。审计既是阶段性的,又是连续性的,连续审计很容易以较深的固有印象影响对新事物的认知,从而导致判断上的偏差。对此,应予以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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